記者從市市政公用局獲悉,今冬明春供熱已進入倒計時,目前供熱各項工作已全面展開。為方便廣大用戶用熱,市市政公用局昨日就市民關心的供熱問題進行了解答。
關于青島市采暖期時間如何規定?
《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規定采暖期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供熱單位應當在采暖期開始前五日進行試供熱,做好調試、排氣等工作(城陽區、黃島區及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確定采暖期)。同時,采暖期內用
對于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申請集中供熱有何規定?
新建住宅申請用熱戶數達到單元總戶數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供熱。根據《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規定,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充水試壓,提前七日通知用戶。用戶根據相關供熱單位通知的充水試壓時間,在充水試壓期間,用戶家中應留人看守。如果發現室內供熱設施有漏水等異常情況,可立即撥打供熱單位公布的供熱站(換熱站)服務和維修電話,由供熱單位進行維修。
據介紹,對于居民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申請的時間問題,居民用戶應當在每年的四月十五日至十月十日期間,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辦理手續。申請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當以戶為單位提出。恢復用熱時一次性繳納手續費50元。
如果用戶認為供熱溫度不達標并提出退費,退費的標準是什么?
經測定,確認被測房間供熱溫度不達標,屬于供熱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在供熱溫度達標之前的期間,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對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一)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還熱費的20%;(二)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50%;(三)供熱溫度低于14℃的,全額退還熱費。因用戶遮蔽散熱器、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等原因,致使供熱質量不達標和造成相關損失的,責任由用戶承擔。退費應以供用熱雙方簽字的測溫記錄或技術監督部門的測溫記錄為依據。
目前我市居民采暖用熱價格為30.40元/平方米使用面積。另外,根據物價部門有關規定,對裝有散熱器并用熱的閣樓、地下室等有《房地產權證》的按照房地產權屬檔案載明的使用面積作為計費面積;沒有權屬證明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積的50%計算計費面積。
市市政公用局強調,為了更加方便快捷地為用戶提供服務,請廣大居民用戶務必保管好各供熱單位發放的便民卡或公布的供熱站(換熱站)維修、服務電話,以便在用熱期間出現漏水等問題時撥打以上電話。
據介紹,我市各供熱單位將通過設立投訴受理機構,公開供熱投訴服務電話,安排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守。供熱單位接到用戶投訴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對供熱設施漏水的投訴,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一小時內到達現場搶修;(二)對供熱溫度等有關供熱質量的投訴,在采暖期開始后的十日內,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五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時間,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兩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記者 何君)